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适应分校教学、科研的现实需要,依据《沈阳工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结合分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道路是指分校具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修建的道路,凡在校园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摩托车等;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共享单车等。
第二章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门要主动接受保安及门卫人员的检查,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一)校内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临时用工及合同经商人员以及在校学生(车辆所属权必须为本人或其父母)的车辆进出校门时,须持有保卫处核发的车辆通行证通行;
(二)非本校教职员工机动车(含出租车和滴滴打车车辆)进入校门必须办理登记换牌手续;
(三)在校内施工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校方的管理规定,入校施工前15个工作日内到保卫处办理临时施工车辆通行证,严禁违章作业;
(四)上述(一)、(三)人员办理车辆通行证需携带本人驾驶证、登记车辆行驶证,学生另需要携带家庭户口本,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办证工本费用自理。
第五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行驶中必须避让行人,教学区内不准卡车、客货车、翻斗车等车辆通行,确需进入教学区的上述车辆必须到保卫处办理通行手续。
进入校园内的车辆必须按指定停车泊位和指示方向整齐停放,教学区、办公区域禁止鸣喇叭。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五)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六)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七)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佩戴安全头盔;
(八)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九)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十)不准在驾驶车辆时接打手机、吸烟、饮食、闲谈或鸣放高音喇叭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七条 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
(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
第八条 在校内驾驶机动车,应注意行人、车辆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严禁在校园内练习驾驶机动车,违者按价赔偿并追究相关驾驶员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序靠道路右边方向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
(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在设有人行道警戒带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不准停车;
(四)交叉路口、弯路、窄路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处罚:
(一)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二)机动车无故未按指定位置停放;
(三)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过夜停放;
(四)在校园内的道路、体育场地教练驾驶车辆;
(五)无证或酒后驾驶车辆。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自行车、共享单车、电动车的闸、锁等要齐全有效。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的右侧行驶,不准双手离把,不准逆行、搭肩并行或在道路上互相追逐行驶。
第十三条 进、出校门一律下车推行。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必须停放在非机动车辆停放处并摆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学生宿舍、办公楼、教学楼等室内场所不准停放自行车、电动车。
第十五条 因举办大型集会等活动,需要临时变更机动车停放地点,任何机动车辆一律服从保卫处管理人员指挥,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应立即报告分校保卫处,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处罚、扣车,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使用来路不明自行车的;
(二)购买脏车的;
(三)乱停乱放自行车和共享单车的。
第四章 行人
第十八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应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靠右侧行走;
(二)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踢球、溜冰、轮滑或做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三)不准在十字路口滞留;
(四)横穿道路时,注意过往车辆,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五)学龄前儿童在校园道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第五章 道路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未经后勤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确需开挖道路的必须到后勤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施工应悬挂醒目的红色提示灯,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路面。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园实行交通管制时,须经党政办公室决定、公布,并由保卫处执行。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在校园发生的轻微、一般性交通事故由保卫处查处,重大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机关查处。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处理事故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第二十条者,除责令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恢复畅通外,并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辽阳分校保卫处负责实施和解释。
沈阳工业大学辽阳分校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