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分校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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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辽阳分校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2019-04-02 09:23  

      为了加强分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分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保卫工作总的要求是“领导负责、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从严、落实责任、保障安全”。基本任务是“防火、防盗、防中毒、防破坏、防失泄密、防自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校内秩序,保障学校的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  校内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管委会主任负责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各级领导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第二章  分级管理与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分校校领导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方针、政策,经常进行法纪教育,把安全管理纳入工作日程;监督和检查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组织职能部门建立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定期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会议,听取汇报,并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积极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三)对安全保卫工作有奖励和处罚权。
第四条  保卫处职责:
(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分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及灾害事故情况,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治安、刑事案件;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严密安全防范措施,严格保密制度,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对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五)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它公共活动场所治安秩序;
(六)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不安定因素和突发事件。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师生员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维护校园秩序、保障校园稳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坚持经常性的安全防范教育和进行安全大检查,认真研究和解决发现的问题;
(三)及时调解处理师生员工中发生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坚持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预防和杜绝突发性事故的发生;
(四)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加强思想教育,落实帮教措施;
(五)发生案件或意外灾害事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主动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负责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各种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负责组织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岗位责任制;
(七)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负有岗位安全保卫责任和义务,要牢固树立安全保卫工作人人有责的思想。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沈阳工业大学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完善防范机制,防止失盗和发生火灾事故。
第七条  现金、票证管理规定:
(一)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现金管理的规定;

(二)有现金、有价证券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保险柜内存放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钥匙要专人保管,确保安全;

(三)财务人员不得非法向它人提供银行账户、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监察、审计部门要经常检查财务会计和管理情况,杜绝国家财产的损失。
第八条  仓库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沈阳工业大学辽阳分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严格控制购买和使用数量,确保出入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二)要选拔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人负责仓库管理工作,并对其加强管理、监督、考核;
(三)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收、发物品制度,经常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出入相符;
(四)仓库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仓库的安全防范工作,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要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处理不安全隐患。
第九条  车辆交通管理规定:
严格执行《沈阳工业大学辽阳分校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学校所属单位、私人等车辆是车辆安全的责任单位,要严格管理,预防各种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食堂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格按照膳食服务中心、伙食科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对食堂工作人员,要坚持先审查后录用的原则,把好人员进入关;
(二)食堂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不买、不做、不出售腐烂、变质食物,杜绝和防止食物中毒;
(三)要加强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做到文明服务,不带病上岗,不准将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带进食堂或工作间;
(四)严格食品出售、进出库制度,非食堂人员不得进入灶间、库房等要地;
(五)严格用火、用油、用电的操作规程,杜绝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校内大型集体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一)举办集体活动,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负责维护场内秩序,并提前一天将活动内容、人数、安全防范措施、主要负责人报保卫处备案;
(二)举办各种活动,不得超过使用场所的限定人数,不得将易燃、易爆和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带进会场。与会人员要听从指挥,不得扰乱会场秩序;
(三)招待所、俱乐部、浴池人员,在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要严格管理,认真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发现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保证安全。
第十二条  机密文件、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一)学校文件、科研技术资料保管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二)对属于机密的文件、档案、科研资料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专柜存放、建档立卡;
(三)对需要外借、复制已存档的各种文件、材料、档案、机密材料,必须经主管部门或领导审批,由管理人员按规定办理借阅、复制手续;
(四)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防火、防盗安全制度,严防失密事件的发生。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一)雇用临时工,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在校园内进行经营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沈阳工业大学辽阳分校校内商业网点及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规定》;
(二)住校内的外来人员(进修生、施工建筑、经营人员、临时工)应在规定的工作、学习范围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出与本人工作学习无关的办公室、实验室和学生公寓等场所;
(三)外来人员在校内的住处,不得容留人员住宿;不得出租或供给他人居住;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挪动、更换住宿地点;
(四)各部门招用的临时工,进校三日内,由所在部门携带外来人口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等有关手续;
(五)外来人员在校内违法违纪,除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追究招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集体宿舍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集体宿舍不得容留校外人员住宿,因工作特别需要,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到学生公寓管理科登记。违反者将追究责任;
(三)要爱护宿舍公共财产,不准在宿舍使用电炉和乱拉电线、灯具,不得随意配制宿舍钥匙或借给非本宿舍人使用,丢失钥匙要立即报告宿舍管理部门;

(四)一人在宿舍休息时要关好门,财物要妥善保管。一楼不得在靠近窗户处存放贵重物品;
(五)进出宿舍要主动锁门,做到人走灯灭、断电,箱、橱、包上锁;
(六)不准从宿舍窗户向外抛掷杂物、泼脏水,自觉维护室内、外卫生;
(七)严格遵守校内作息时间。寒暑假、重大节日离校时,要将贵重物品、有价证券随身携带。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沈阳工业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做到防火工作制度健全、措施到位、警钟长鸣。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落实责任制,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外籍人员管理规定: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及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认真做好外籍人员住地及外事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网络中心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校门卫、值班人员管理规定:
(一)校门卫、值班人员,要牢固树立为师生员工服务的理念,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着装整齐,佩带证件;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严格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二)校门卫、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上岗,要保持高度警惕,不得擅离岗位,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认真观察进出人员,严格登记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校门卫、值班人员要如实记录好值班日志,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上报;
(四)师生员工要凭身份卡进出校门,要自觉服从门卫的管理。携公物外出,要持有主管部门出具的《校内物资出门审批单》,否则,不予放行;
(五)非本校人员,要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接受询问,验证后,按规定进行会客登记。无证件者,确因工作需要,登记后方可进入;
(六)机动车辆进校内,应主动向校门卫、值班人员出示证件,并自觉接受检查,出租车不准进入校内。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凡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责任制落实、全年无安全事故的单位,可作为年终评比先进单位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凡因安全保卫责任制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火灾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的,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治安案件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可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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