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校内商业网点和文化娱乐场所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它们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分校开办商业摊点。
二、凡是要在校内开办商业网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首先报请分校保卫处和后勤处批准,然后办理营业许可证,再经分校保卫处检查验收,确认治安管理、消防设施等符合相关规定,方可开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主动配合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有违规经营行为,应立即停止营业,限期进行整改。
三、凡在校内经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及行业管理规定,合法经营,文明经商。
四、各商业摊点必须遵守工商管理规定,严把进货渠道,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腐烂变质食物。严格执行物价规定,并依法纳税。
五、校内体育馆、会堂影视放映点及机房等场所,原则上均不得对校外人员开放,如确有需要,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报请分校保卫处批准,同时,必须要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六、各场所的主管单位和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在计算机上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严禁赌博或传播、复制、放映、观看淫秽音像制品。
七、各文化娱乐场所及商业网点经营者不得从事有关邪教、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