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阳分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保障辽阳分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消防条例》和《沈阳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辽阳分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阳分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分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分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辽阳分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校长任为分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各院、部、工程实践中心、后勤处等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辽阳分校设立由校长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防火委员会,校长担任防火委员会主任。防火委员会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各院部、各部门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 辽阳分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辽阳分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七条 辽阳分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八条 辽阳分校成立防火委员会及各级消防组织,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九条 辽阳分校防火委员会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辽宁省相关的消防法规,制定辽阳分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分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根据校园内的防火安全工作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分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五)根据分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作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六)依照分校的有关规定,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辽阳分校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辽阳分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既是分校防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分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防火安全办公室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及分校防火委员会的要求,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分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火险隐患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三)对分校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备、更换、维修提出意见,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进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规范分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六)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贯彻执行分校防火安全的奖惩办法;
(十一)向上级消防部门、分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起草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及年终工作总结;
(十二)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十三)经常深入各部,指导、监督和检查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分校各部门安全防火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分校安全防火工作的规章及管理规定,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防火预案、措施;
(二)有计划地对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防火意识;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整改火险隐患,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搞好义务消防队培训工作,使其掌握预防火灾和扑救初期火灾的常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五)保证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每半年向分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一次安全防火工作情况;
(七)配合分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分校防火办公室报告;
(八)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九)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如有变动,要及时上报分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十三条 分校防火责任人的责任:
(一)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
(二)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总结分校的安全防火工作;
(三)组织安全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为防火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时处理有关防火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分校实际情况,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工作预案;
(五)每半年向校区领导班子通报一次分校安全防火工作情况;
(六)负责对防火安全工作奖惩的审批。
第十四条 各部门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严格执行分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布置和检查防火安全工作,发现火险隐患积极组织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保证防火安全的临时性措施,并报分校主管领导和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不断地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四)组织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进行消防演练;
(五)定期向分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报安全防火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火险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措施;
(七)纠正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并对违章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八)严格落实易燃、易爆、有毒化学药品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九)负责对隶属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岗位人员防火责任制
第十五条 机加工防火责任制:
(一)经常检查机床电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请专业电工维修;
(二)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线路或随意拆改电器设备;
(三)不准在机床旁吸烟;
(四)严禁用汽油擦机床,用过的油棉纱下班前要及时处理;
(五)下班前要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六)对实习的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 铸造工防火责任制:
(一)不准在厂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铸造炉前要经常清洗,附近不得存放可燃物品;
(三)停止作业后,将铸造炉内清除干净,对剩余的高温铁水、
炉渣等要在指定的地点冷却;
(四)下班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
第十七条 热处理防火责任制:
(一)班前认真检查电热设备、线路开关,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工作;
(二)不准在工作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淬火的油池要加盖;
(三)槽内的淬火溶液,不得超过淬火槽容积的四分之三,加温时不超过规定温度;
(四)淬火件应平稳地全部放入槽内,不得漏出油面;
(五)工件必须预热、淬火、正火渗碳,工件出炉要放在指定地点,用铁皮遮盖,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
(六)下班前对有高温工件堆放的地方进行仔细的检查,并填写防火工作日记,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电工防火责任制:
(一)电工上岗须持由电业部门发放的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二)在进行电业安装和维修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三)安装电器设备时,要在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四)对违章用电的单位、个人,电工有权制止,并根据情节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五)电器设备、线路要经常检查维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并做好记录报告给有关领导;
(六)变电所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因工作需要接、拉临时电线路时,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用完后应及时拆除;
(八)每年要检查一次避雷设备,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维修;
(九)工作期间不能擅离职守或做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交接班时要交接清楚,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
(十一)配合校区有关部门,做好分校的用电管理工作,保证用电安全,防止火灾的发生。
第十九条 木工防火责任制:
(一)禁止在工作问吸烟;
(二)下班前要及时清理锯沫、刨花保持清洁;
(三)不得在工作间搭设火炉以免发生火灾;
(四)电动木工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发生故障及时维修和更换;
(五)不得私自安装电灯和电动设备;
(六)非工作人员不得操作电动设备;
(七)工作问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人走断电,并认真填写检查日记;
(九)爱护和保养好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 焊工防火责任制:
(一)焊工须持有关部门发放“焊工操作证”方可上岗;
(二)五级以上风天,禁止露天焊接作业;
(三)焊接装过易燃液体、气体的容器时,在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并按要求妥善处理;
(四)焊接现场周围十米范围以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重点要害、危险场所作业,须经过主管单位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六)作业时乙炔瓶、氧气瓶不能混放,并与焊点保持至少10米的安全距离;
(七)作业时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不得在高压线下面进行焊接作业;
(八)焊接工具和操作现场必须坚持经常检查,确保防火安全;
(九)作业结束后,要严格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并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日记。
第二十一条 司炉工防火责任制:
(一)司炉工上岗须持有关部门发放的“司炉证”上岗;
(二)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定;
(三)保证各种阀门及仪表安全、实用有效;
(四)非司炉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出入锅炉房重地;
(五)清除的炉灰必须用水浸透后,并送到指定地点;
(六)爱护消防器材。
(七)认真填写安全工作日记。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防火责任制:
(一)车辆停放在车库后,必须关闭电源开关,检查油箱和管线是否漏油,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二)加油时必须将车熄火,不准在加油站维修车辆;
(三)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严格按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执行;
(四)坚持出车前、收车后的安全检查;
(五)汽车油路发生故障时不准继续行驶,一定要及时维修;
(六)车上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七)用汽油和其它易燃溶剂刷洗汽车发动机时,汽车必须熄火;
(八)严禁在车库内和行车中吸烟;
(九)禁止在车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下班前要对车和车库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检查没有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去。
第二十三条 仓库保管员防火责任制:
(一)库房内物品要分类保管,不得混放,不得超储;
(二)库房内物品要摆放整齐,易燃、易爆物品分储、并留有消防通道;
(三)物品的存放要与照明设备及电闸开关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得少于4 0厘米;
(四)库房内不得住人,非库房人员禁止入内;
(五)不准在库房内吸烟或生火炉;
(六)在库房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过有关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七)保养好仓库内的消防器材;
(八)下班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食堂炊事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食堂炊事人员应对所用电器设备做到每日检查,人走断电,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二)使用过的炉灰必须用水浸透后送到指定地点存放;
(三)炉灶前要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四)配电箱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爱护消防器材,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
(六)使用液化气罐时,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不准乱倒液化气残液,不得用热水烫或放倒使用。
第二十五条 喷漆工人防火责任制:
(一)对信那水、油漆、汽油等要严格管理,对存放该物品库房、作业室须安装防爆照明和电器开关;
(二)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保持室内良好通风;
(三)保持作业环境的清洁,废油料、废油桶要及时清理;
(四)工作室要有防火器材,并会使用;
(五)遇有火情要会自救,并且能及时报警;
(六)工作室禁止吸烟或使用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工具;
(七)下班前一定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人走断电,并认真填写防火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礼堂、报告厅工作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在礼堂、报告厅举办活动时,通道、安全门必须畅通,安全指示灯、应急照明灯能够正常使用;
(二)礼堂、报告厅内保证额定座位,不允许超员,并制定安全防火工作预案;
(三)礼堂、报告厅内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
(四)增加临时照明设备时,不准超负荷,用完后立即拆除,保证安全防火;
(五)礼堂、报告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不准乱接、拉电线或私自增加电器设备;
(七)悬挂的灯具与幕布、布景等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少于5 0厘米;
(八)举办活动后要认真检查并切断电源,认真填写防火工作记录;
(九)保养好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能够熟练的使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工作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不准在馆、室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二)禁止在馆、室内使用电炉、电暖气等;
(三)配电箱和照明设备与图书、资料、档案柜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四)禁止乱接、拉电线或私自增加照明设备;
(五)不得在馆、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馆、室内需要明火作业时,须经校区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
必要防火措施后方可进行;
(七)下班前要进行安全防火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要
认真填写防火工作日记;
(八)爱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熟练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印刷厂工作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不准在印刷车间内吸烟或动用明火;
(二)不准乱接、拉电线和私自安装照明设备;
(三)及时清理油污、纸屑、油布、油手套及其它易燃物品;
(四)电器设备及配电箱周围不准堆放任何物品;
(五)纸张、印刷品堆放整齐,防火通道顺畅;
(六)因工作需要须增加照明和加温设备,经校区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安装;
(七)下班前要认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确认防火安全后,方可离开,并认真填写防火工作日记;
(八)爱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熟练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宿舍、招待所服务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根据宿舍、招待所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防火疏散预案”,
坚持日检查,发现火险隐患与不安全因素后,要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校区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二)保证宿舍、招待所的消防通道、出口畅通,安全指示灯、应急照明灯处于良好状态;
(三)按照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对宿舍、招待所进行严格管理,及时制止违章用火用电;
(四)责任落实到人,管理好房间和设备,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对学生和外来住宿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增强防火意识;
(六)做好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安全检查纪录;
(七)经常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并且能够熟练使用。
第三十条 实验室、微机室工作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不准在实验室私自安装电器设备、照明设备或乱接、拉电线;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实验前要认真检查各种仪器设备、电源、防爆防腐装置是否存在防火隐患;
(四)进行教学实验时,实验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五)非本实验室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出入或使用实验仪器和设备;
(六)实验时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七)实验中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时,要严格遵守领用制度;
(八)在使用高压气体钢瓶时,一定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九)使用天然气的实验室,使用前要检查管道、阀门是否漏气,用完后要关好阀门;
(十)下班前、上班后要认真检查电器设备、电源开关,切实保
证防火安全;
(十一)在进行实验前,工作人员首先要讲清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十二)熟悉掌握本实验室的消防设施,做到会使用、会报警;
(十三)认真填写防火工作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 校区各科室工作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不得将烟头随意乱扔,一定要放在烟灰缸内;
(二)下班前一定要检查电灯、电脑以及室内的电器设备是否已经切断电源;
(三)发现灯具开关有异常一定要请专业电工维修;
(四)未经允许不得乱拉照明灯或安装电器设备;
(五)懂得防火常识,会用消防器材,遇到火灾会报警、会自救。
第三十二条 更值(值班、值宿)和巡逻人员的防火责任:
(一)值班(值宿)、巡逻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坚守岗位;
(二)接班后要对自己的责任区进行认真详细的检查,发现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三)值班期间不得大脱、大睡;
(四)不许将亲友或其它非值班人员滞留值班、值宿责任区范围内;
(五)值班期间,对责任区内的重点、要害部位进行重点监控,保证安全;
(六)掌握责任区内各部位的情况,会使用消防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五章 各类安全防火制度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学生防火守则(包括临时工、工程队工人、短期培训班的学生):
(一)严格遵守校区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并有权制止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一切行为;
(三)任何人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爱护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不得无故挪用和损坏;
(五)五级大风以上的天气,不准在校园内动用明火或吸烟;
(六)在校园内动用明火一律要经校区主管部门审批;
(七)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
(八)发现火灾事故要及时报告给校区主管部门,特殊情况可直接报火警“119”;
(九)不准乱倒液化气残液或其它可燃气体;
(十)不准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炉子、电热器等易造成火灾事故的电器设备;
(十一)全校教职工、学生(包括临时工、工程队工人、短期培训班的学生)都应做到“三懂”“三会”;
三懂:
l、懂得本岗位安全防火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2、懂得本岗位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
3、懂得本岗位补救火灾的方法。
三会:
l、遇到火情会报火警“119”;
2、会使用灭火器材;
3、会扑救初期火灾。
(十二)爱护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独身宿舍、招待所防火管理制度:
(一)不准乱接电灯、电线和电源插座等,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改、增设、维修电器设备;
(二)不得在宿舍、招待所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热得快等电器用品以及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罐等;
(三)不准用蜡烛照明看书或躺在床上吸烟和随意乱扔烟头;
(四)不准在宿舍、走廊及厕所内燃烧废纸及其它物品;
(五)宿舍、客房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
(六)管理人员每天要对管理范围内的电器开关、照明设备等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有关领导;
(七)爱护保养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三十五条 义务消防员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校区消防安全制度;
(二)积极开展群众安全防火教育;
(三)保养维护好校区的消防设施、器材;
(四)制止一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五)积极参加义务消防队训练和校区组织的消防演练,认真学习消防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消防技能;
(六)积极参加火灾事故的扑救及人员的营救工作,并要保护好火灾现场;
(七)义务消防员要达到“四能”“四熟悉”;
四 能: 能宣讲、能检查、能整改、能扑救初期火灾。
四熟悉:
①、熟悉本单位的教学、科究、生产及生活情况;
②、熟悉本单位预防火灾措施执行情况;
③、熟悉本单位消防器材的设置及使用情况;
④、熟悉本单位的重点和要害部位。
(八)义务消防员要定期训练、考核、年终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规定:
(一)重点要害部位的搬迁、改建和增加用火用电设备,必须征得校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重点要害部位调入调出人员,必须向主管部门通报;
(三)重点要害部位动明火,必须向校区主管部门通报;
(四)重点要害部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重点要害部位动用明火,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防火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建立火灾事故隐患登记和防火档案;
(七)对于防火的重点要害部位存在的火灾事故隐患,必须放在整改的首位;
(八)防火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每天必须认真填写防火记录。
第三十七条 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一)新生入学后,以学院为单位安排安全防火教育课,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校区安全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新工人(包括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防火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外来学习和在校区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防火教育;
(四)每年在师生员工中普及一次消防常识教育;
(五)对于一些特殊工种,要进行消防常识的培训;
(六)发生火灾后要及时召开现场会,使领导和群众受到教育;
(七)用网络媒体等形式积极宣传安全防火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安全防火检查制度:
(一)坚持四级安全防火检查制度。即校区每季度检查一次;处级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科级单位每周检查一次;实验室、班组每日检查一次。发现防火隐患要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
(二)坚持节日(春节、五一、十一、元旦)和寒暑假前的安全防火大检查;
(三)坚持重点要害部位,要重点检查;
(四)建立重大火险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对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和问题要有文字记载,立档备查。
第六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九条 分校防火委员会将对分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四十条 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分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 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四十二条 分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分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四十四条 举办大型集会、篝火晚会等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的三天前报分校防火安全办公室,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四十五条 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铺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分校有关部门报修。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 19火警电话,单位或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慌报火警。
第四十六条 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七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分校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修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防火安全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
第四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条 消防器材应放在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配备的灭火器材,由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室、学生宿舍楼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经分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 分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分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及时发现火险火情,报警,避免火灾事故发生者;
(二)勇敢顽强,积极组织扑救火灾者;
(三)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并积极建议整改取得效果者;
(四)敢于检举破坏消防设施的人和事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将给予以下处罚:
(一)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和破坏消防设施,除按价赔偿外,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违章施工、操作,造成火灾事故,视其情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等,按分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吸烟、动火,将按分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通报批评,态度不好者予以纪律处分;
(五)私自乱拉乱扯电线或私自增加电器设备者,将按分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严重违反消防规定,在有关部门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后而拒不执行者,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将予以通报批评:
(七)对违反其它防火安全制度者,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因违章用火用电引发火灾事故,给校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单位,除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实行年终总结评比“一票否决权”制度。
第九章附则
本规定由分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