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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2019-04-01 09:19  

第一条 学校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半年和年终考评工作,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易燃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使用和遮挡分校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  

2、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私拉乱接电线者;  

3、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明火施工者;  

4、违规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5、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者(不包括赔偿金);  

6、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  

7、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  

9、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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