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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2019-04-01 09:13  

1、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2、动火必须按照消防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

3、临时动火应向学校安委会书面申请办理动火票,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固定动火必须经学校领导审查同意、批准,办理动火证,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

6、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7、教学区,寝室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广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8、寝室内不准使用电暖器、电吹风、电热棒等违规电器。

9、走廊、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对准许使用电炉的部门,在使用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学校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12、一切固定的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需特殊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学校设备部,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好固定线路,特殊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须上报学校设备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

14、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15、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16、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17、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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